未禮讓行人挨罰2000元 駕駛辯「行人搶快」求撤罰
駕駛阿南去年未禮讓行人而挨罰,卻反控行人搶快且斑馬線設計有問題,請求撤罰;士院審結判他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駕駛阿南(化名)去年未禮讓行人過斑馬線而挨罰,但他主張行人搶快且斑馬線設計有問題,提告請求撤罰。士林地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指駕駛行經斑馬線時,若遇行人通過,均應暫停禮讓,判阿南敗訴。可上訴。
去年12月5日上午7時許,阿南開車行經北市南港區興中路與興中路68巷口處,因未禮讓行人通過斑馬線,被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裁罰2000元。
阿南認為,行人7時59分16秒已站在現場,21秒時他開車接近斑馬線時,因無法看到行人後續動作導致車輛無法完全煞停,且行人為了減少橫越斑馬線時間,在車輛接近斑馬線不足30公分時才站上斑馬線。
再者,一般行人都會站在人行道上確認來車,待車輛通過或停止後再走到斑馬線上,或與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時站上或通過斑馬線,這時候車輛也會停下不會冒險爭先以免撞上行人。
不過本件行人卻為了減少橫越斑馬線的時間,見車輛行進中仍跨走斑馬線,且斑馬線設計有問題,阿南決定提告請求撤銷2000元罰鍰。
交裁所解釋,依警政署2013年公布的強化行人路權計畫,駕駛行經無人指揮的斑馬線時,汽車前緣若距離一個車道寬(3公尺)以內,就符合取締標準;根據檢舉影像可知,當下阿南開車距離行人僅一個枕木紋寬(40公分),代表未禮讓行人,確實違法,開罰沒有問題。
士院指出,道交條例規定駕駛人行經斑馬線本來就應該減速接近,若遇到行人通過更應該暫停禮讓,並非憑空主觀判斷便恣意搶先向前行駛。
法官根據勘驗結果,認定當下沒有任何障礙物會阻擋阿南視線,阿南也可清楚看見行人已站在斑馬線上準備通過路口,卻未減速、停讓,反而快速通過,確實違反道交條例,判他敗訴。
至於阿南若認為斑馬線設計有問題,得依法向道路標線設置主管機關提起相關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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