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道內筋膜放鬆術」驚呆女病患 醫師指插內診逆轉判有罪定讞
情境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蘆洲一名張姓復健科醫師,2020年間替一名病患治療時,未經同意即施以「陰道內筋膜放鬆術」,還用手機拍下病患的下體與屁股,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屬醫療行為,罪證不足,判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認定他未告知即侵入還偷拍,改依「因醫療關係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處6月徒刑,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另處拘役30日,皆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維持有罪定讞。
被害人2020年因腰酸背痛前往張男經營的復健診所求診,張男未向她詳盡告知取得同意、也無急迫性下,直接對她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戴手套抹潤滑油以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內,還以手機拍攝其生殖器、臀部。
女患者當日返家後,立刻向詢問丈夫B男判斷醫師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醫療行為,她當時情緒相當惶恐、慌張,不知所措,當日即至警局報案並驗傷。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張男戴手套實施內診,過程中有說「若有不舒服要反應,任何時候都可以停止」,施診也使得病患的疼痛從7、8分降至2、3分即停手,為基於醫療正當目的的檢查治療行為,無法證明不符醫療常規,拍攝目的是為了紀錄病患的醫療效果,以輔助診斷,認定罪證不足,判無罪。檢方不服而上訴。
二審高院認為,張男未明確告知患者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的內容、以及將以手指侵入其陰道治療,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已非正當的診療行為,不能僅憑病患繼續接受治療,就推論她默示同意,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利用醫療機會性侵、妨害秘密皆有罪。
高院認定張院長利用醫療機會犯案,破壞醫病信賴關係,造成病忠身心受創,今年3月依利用醫療機會性交罪量處6月徒刑,竊錄隱私部位罪拘役30日,均可易科罰金共21萬元。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敘明事實認定與理由及適用罪名,量刑亦屬妥適,駁回張男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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