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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女職員致憂鬱恐慌 大學副教授判賠10萬餘元

2023/05/03 11:37

段姓大學副教授(圖資長)性騷擾30分鐘,沙鹿簡易法庭判決應賠償被害女職員10萬餘元。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所大學圖書資訊處的女職員,控告她的頂頭上司段姓副教授兼圖資長,在2020年間,透過傳送訊息與口頭方式,對她持續30分鐘的性騷擾,導致她出現畏懼、憂鬱、恐慌等症狀,必須向醫師求診,此案也經學校認定是性騷擾,她索賠精神慰撫金等共43萬餘元,段師答辯說,他已被學校懲處,女職員請求金額過高,台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判決段師應賠償10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女職員提出民事訴訟,她指控說,段師是圖資長(亦為該校專任教師、副教授),也是學校一級主管與她的上司,卻於2020年9月10日,對她傳送訊息或用口頭方式,持續30分鐘的性騷擾,2021年1月間,雙方談話時,段師又有不當用詞,致使她身心承受巨大壓力,想要提出留職停薪逃避(指被性騷擾)。

女職員強調,她的丈夫察覺後,於2021年2月依法向學校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經學校籌組調查小組後,進行調查並完成調查報告,同年3月招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認定性騷擾案成立,她因被性騷擾而精神痛苦,段師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她又衍生畏懼、憂鬱、恐慌等症狀,加上到兩家醫院診所求診的交通費、醫療費,段師應賠償43萬餘元。

段師答辯說,自己已因此性騷擾行為,被任教大學懲處在案,女職員請求金額過高。

台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認為,女職員醫療費支出為6000多元,至於薪資損失與交通費,女職員求償3萬餘元,但她卻是用下班或假日就醫,且無收據等證據,這部分求償不應准許,至於精神慰撫金求償4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判決應賠償10萬6000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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