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員控副校長性騷擾 空大確定免罰10萬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空中大學一名女學生休學後留校擔任行政助理,2019年間向台中市政府申訴遭到副校長性騷擾,中市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空大未依法組成調查小組並聯絡女學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10萬元。空大興訟抗罰,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空大從獲報到受罰僅26天,開罰過於苛刻,判決撤銷罰單,日前獲得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維持,確定免罰。
判決指出,女學生原以全修生身分在空大註冊選課,擔任行政助理,後因未繼續選課而被視為休學。2019年間,女學生向台中市政府申訴指控,任職期間遭直屬主管、即副校長摸胸、環抱及言語性騷擾,當時因擔心丟失工作而不敢張揚,未料遭空大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她才決定站出來,向中市府提出性騷擾申訴。
中市府性平會獲報後通知空大,2019年7月15日開會審議,認定空大未依「國立空中大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並連絡女學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開罰10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空大不服,興訟抗罰,除要求撤銷10萬元罰單,並要求中市府返還10萬元以外,還要加計5%利息;另要求法院確認公布名稱及姓名的處分屬於違法。
一審中高行指出,女學生只向中市府申訴性騷擾,直到2019年6月間中市府訪談後,空大才知道此事,當日即「報告校長」、向副校長「進行查詢」,且把副校長調離該處,做成諸多措施,但僅過了26天,中市府就以空大沒有進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開罰,顯然過苛,前年判空大勝訴。中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認為,一審的認事用法並未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撤銷罰鍰10萬元及確認公布名稱及姓名違法兩部分,並無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日前予以維持。
但一審判決中市府要給5%利息部分,最高行說明,本案並非民法上的返還不當得利情形,而是回復「侵害行為發生前所存在之原有狀態」,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13條的「請求加給利息」規定,一審混淆兩者,確有違誤,應予廢棄,改判中市府免還利息,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