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達等3人被控違反兩岸條例 無罪理由曝
范立達(見圖)等3人被控違反兩岸條例,士院今諭知3人均無罪。(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院審結范立達等3人被控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案,法官指出,歐銻銻、斯翠明兩家公司替愛奇藝影音平台進行廣告銷售等業務活動,並不屬於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所規定的「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從事業務活動」範圍,且檢方舉證無法認定兩家公司受北京愛奇藝公司實質經營、控制,今日諭知范等3人無罪。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檢方調查,2015年10月北京愛奇藝在台設立營業據點歐銻銻,運作愛奇藝影音平台,後來歐銻銻增資金額被調查局認為有異,為「斷根」,2020年4月北京愛奇藝指示范立達等人另外成立「歐銻銻II」並設立斯翠明科技,再由趙善真擔任斯翠明科技登記負責人,楊鳴、范立達則以顧問身分擔任實際負責人。
檢方認定3人均違反修正前兩岸條例第40條之1「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規定,依法起訴,並認定3人薪資共4253萬餘元均為不法所得,建請法院沒收。
法官指出,兩家公司與香港愛奇藝簽訂會員業務經銷合約、獨家委託服務框架協議、網路廣告代理協議、授權合約書後,在台灣以兩家公司名義,代理愛奇藝影音平台台灣站,進行廣告銷售、市場行銷、會員經銷、版權仲介、數據分析。
但尚無證據證明是由北京愛奇藝在台灣從事務業務活動,也沒有證據證明北京愛奇藝對兩家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即便有證據北京愛奇藝或香港愛奇藝能實質控制兩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也沒有證據認定范立達、趙善真、楊鳴等3人違反兩岸條例。
況且,根據檢方提出的證據,無從認定北京愛奇藝有取得兩家公司的股權,或實質經營、控制,因此,不能逕自將北京愛奇藝與兩家公司畫上等號,進而認定范立達等3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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