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兩黃金繳1萬元保證金 5人私營期貨交易被判刑
2023/01/19 22:59
5名被告向客戶收取每兩黃金1萬元的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美聯社)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廖、黃、卓、邱、郭等5名男子,2014年間未經金管會許可,私下開設公司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買賣,客戶需繳交每兩黃金1萬元的保證金才能下單。高等法院認5人觸犯期貨交易法,19日分判6月到1年2月不等徒刑,其中3人無前科,獲得緩刑。
判決指出,廖男等5人2014年間開設公司,向他人推銷開戶,以非法經營黃金期貨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還設計網路預定買賣約定書及佣金制度。
該公司先向香港購得黃金條塊做為標的物,客戶則將操作黃金槓桿保證金契約的保證金匯入公司帳戶,透過其自架網路平台下單,每兩黃金繳交1萬元保證金或每10公克繳交3千元保證金,選定滿意價位後下訂單買入,等到補足尾款後,自行選定提貨日期,亦可選定滿意價位後下訂單賣出。
客戶可選「銀貨兩訖」的方式進行臨櫃交易,或採網路買賣,於下單成交後30日內完成實金交割,即至該公司提領或交付黃金,逾30日未完成交割者,公司即按日收取每兩黃金3元(或每10公克1元)的「逾期交割費」。
高院調閱相關供證、卷內事證,認定5人確未經許可經營黃金買賣,且有市價敲單、設價掛單、原訂單回補等約定內容,均與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市場的規則與實務雷同,屬期貨交易契約,應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高院考量原5名被告的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手段、分工角色等一切情狀,依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分別量處6月到1年2月不等徒刑,其中廖、黃、卓3人因無前科,諭知緩刑免入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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