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量刑4大建議 司法院:危害程度愈重應判更重
為使得環保犯罪量刑能夠妥適、公平,司法院今發佈「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時允宜注事之事項」,建議法官,對環境危害程度愈重,應判更重。(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鑑於社會大眾日益重視環境權的保障,且不少民眾質疑法院對相關犯罪判刑過輕,司法院今(13)天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建議,作為法官辦理環境犯罪量刑時參考,期許量刑更為公平妥適,特別是,若犯罪對環境危害程度愈重者,法官量刑應愈重。
司法院並強調,為了讓量刑標準更趨一致與公平,司法院已完成各類型案件的「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包括妨害性自主罪、與家庭暴力有關犯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幫助詐欺罪、竊盜罪、販賣毒品案件、搶奪罪、強盜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人口販運案件、營業秘密法案件、洗錢防制法第14條、散布性私密影像犯罪、國家安全犯罪等項,民眾可從司法院網站「刑事量刑專區」瞭解相關訊息。
司法院表示,為回應各界對於環境犯罪量刑公平及妥適的期待,因此邀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工作者、行政機關(環保署、農委會、營建署)、民間團體及相關領域學者,組成焦點團體,先後召開3次「環境犯罪案件量刑審酌事項諮詢會議」,最後區分環境犯罪為2大類:污染型環境犯罪(如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毒性及化學物質管理法等),保育型環境犯罪(如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國土計畫法等)。
與會成員以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審酌事項,分別從「實然面」(近年審判實務的量刑狀況),及「應然面」(環境犯罪的重要量刑因子及量刑時之注意事項)進行討論。
與會成員最後對環境犯罪提出4項建議,首先,對環境危害程度愈重,量刑應愈重。其次,若有事後補救者,可以做有利思考。例如,若行為人主動回復環境、與行政機關合作清理污染物、提供補救措施等,可列為從輕量刑參考。
另外,依危害類型進行細緻化的量刑思維,包括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之種類、數量、地點、範圍、時間、次數等,亦宜列為量刑審酌事項。最後,將環境主管機關意見納入量刑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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