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占用北市瑠公水利會土地多年被賣掉 興訟抗拒被判敗訴
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於2011至12年間,先後審議通過公開標售位於新北市瑠公圳的北宜段5筆土地,原本佔用該地段兩代多年的賴姓婦人不服,請求農委會水利署確認水利會的決議函文無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定,裁定駁回賴婦之訴。(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於2011至12年間,先後審議通過公開標售位於新北市瑠公圳的北宜段5筆土地,並完成送北市府、農委會同意備查,原本佔用該地段兩代多年的賴姓婦人不服,主張她已公然和平占用土地多年,應有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水利會卻直接標售,影響她的權益,她請求農委會水利署確認水利會的決議函文無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定,水利署的決議函並非行政處分,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賴婦之訴。可抗告。
賴婦主張,她一家四代住在北宜段這5筆土地,瑠公水利會不會不知道,卻只因鄰地所有權人申請承購,就在2011年辦理以現況公開標售其中2筆土地,隔年再辦理讓售另3筆土地,2次皆經水利會的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台北市政府、農委會完成備查。
賴婦認為,她已公然和平占用此5筆土地多年,應有承租權、優先購買權等權利,瑠公農田水利會卻直接公開標售和讓售,侵害她的權利。
去年8月賴婦向農田水利署陳情,請求確認當年瑠公水利會的2項讓售決議無效;水利署於去年10月回函表示,瑠公水利會的函文並非行政處分,無法提請確認無效。賴婦不服,打行政訴訟狀告農田水利署,請求法院確認瑠公水利會的2項決議函文均無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瑠公水利會處分自有的財產土地,處理程序適用當時的「台北市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規定,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完成法定效力,備查的性質應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賴婦針對備查函文提起確認無效之訴,不符起訴的程序要件,法院應依程序裁定駁回。
北高行指出,依據當時的處理辦法與要點,並沒有使占用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權等權益的規定,瑠公水利會依當時規定處分自有財產並報台北市、農委會備查,於法並無不合,沒有無效的情形;監察院去年的調查報告,也敘明瑠公水利會2度受理鄰地所有權人的申請,「依當時法令規定辦理系爭土地處分事宜,尚非無據」,不足以證明函文無效,故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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