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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看守人偷接電、捕魚人被電死 更審改判水利會勝訴、免賠

高等法院審理民眾捕魚卻被電死事件,今逆轉改判新竹農田水利會勝訴、免賠。(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審理民眾捕魚卻被電死事件,今逆轉改判新竹農田水利會勝訴、免賠。(記者楊國文攝)

2022/08/16 12:1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陳姓中年男子到新竹市香山區港北溝捕魚,竟觸電死亡,家屬指控疑因新竹農田水利會看守人陳姓老翁生前偷接電,抽河水灌溉在自已的農田所致,求償574萬多元,一、二審認定新竹農田水利會需負起僱用人的賠償責任,各判決須賠家屬432萬多元、421萬9千多元;不過,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陳男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馬達運轉時漏電所致,無法認定是因陳翁生前竊電行為導致,兩者並無因果關係,今逆轉改判新竹農田水利會勝訴。不必賠償,還可上訴。

陳男家屬指控,新竹農田水利會看守人陳翁自2005年起,受僱擔任烏瓦窯川港北溝一號水壩看守人,他卻利用職務機會,自該機房的電表配電箱私接電纜,將設抽水馬達,放置在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二段三媽橋下河川,透過埋設的水管等抽水設施,抽水灌溉其在附近耕重的農田。

不料,陳男和家人於2015年7月29日到該河川捕魚時,因該抽水設施漏電,以致陳男觸電死亡。

陳男家屬認為,新竹農田水利會是機房的所有人,因疏於監督和管理機房,放任陳翁偷接電,導致陳男遭漏電電死,由於陳翁已過世,狀告陳妻、子女和新竹農田水利會共需賠償574萬元。

新竹農田水利會表示,對電表、埋設抽水設施的土地,並無管理權,縱使認為該水利會有僱用人責任,但陳男是酒後喝酒下水捕魚,也無視於附近有禁止戲水的警告標語,陳男本身也「與有過失」,也須負起過失責任。

新竹地院判決新竹農田水利會應賠償陳家家屬432萬多元。新竹農田水利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經法醫研究所鑑定認為,陳男是因抽水設施漏電,觸電死亡,而該抽水設施是陳男利用看守機房的機會所設置,已具有執行水利會職務的關係,則水利會應負起民法第188條僱用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案發處雖有「禁止游泳戲水」標示牌,但遭障礙物遮住,且該警示並非警告河川有漏電危險,不能以酒後落水,即指觸電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故陳男本身無過失責任,判決新竹農田水利會應賠償陳家421萬9千多元。

新竹農田利會仍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翁生前於2011、2012年間因罹癌持續就醫,2012年9月住院後大部分時間處於臥床狀態,並於同年12月死亡,其死亡後近2年年8個月之久,陳男才於2015年7月因捕魚事故死亡,而且,陳男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為馬達運轉時漏電所致,無法認定是因陳翁生前竊電行為所導致,兩者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新竹農田水利會並無民法第188條規定的僱用人賠償責任,改判新竹農田水利會勝訴、免賠。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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