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同理心! 猥褻心障女同事 被害家屬替腦麻加害人說話
腦麻者A男強制猥褻心智缺陷的女同事B,兩人都是庇護工廠的同事,案發後,被害人家屬出面為加害人說話求減刑。(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腦麻者A男強制猥褻心智缺陷的女同事B,嘉南療養院鑑測A知道性關係不能勉強,但無法控制性衝動;A男從小受暴、母親改嫁,家庭無法支援他,法扶律師請求法官別讓A男服刑,改接受治療,但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腦麻不像心理疾病可治療,未接受律師的建議,可對心障患者猥褻是7年以上重罪,不過B的母親替A男講話,覺得A同樣是身心有問題的孩子,法官最後減刑再減刑,判A男9個月徒刑。
據了解,A男與B女兩人有智能障礙的缺陷、都是20多歲,是庇護工廠的同事,去年底A男騎著自行車跟蹤B女,並將她撲倒猥褻,後來有民眾經過後將A壓制報警,由於刑法對故意犯罪的定義,是要證明犯案者在犯罪當下,有意辨識自己的行為,所以嘉南療養院接手對A男的鑑定,認為A的理解能力有問題,幾乎無法聽懂、表達能力極差,對簡單的問句要說很多次,A才可簡短回答,對事件描述也只能用片段回答。
所以,A犯下猥褻案後,他講不清楚細節,智能測驗結果極低,思考能力不如常人,但在性本能上,他雖知道不可以強迫對方,不過無法妥善控制衝動,換句話說,當A性慾高漲時,他知道是非善惡,但沒辦法控制自己。
律師向法官請求能不能給A男緩刑?但A男的父親去世、母親改嫁,家庭的功能已無法約束A,如果放任有再犯風險,建議限制居所,進行相關治療,經過評估後再分流至社區或強制治療系統,強化A對性衝動的控制能力,但是法官認為,A男的腦麻是一種長期存續的狀態,無法透過「治療」改善。
B母在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提到,A男也是特殊孩子,希望他知錯,不要再犯就好,法官後來以A男的心智缺陷用刑法19條,因心智缺陷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來減刑,又考慮了A男的家庭、人生經歷,以刑法59條再減刑,最後判處9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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