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草太高也算污染! 3地主吞下罰單

雜草高過50公分,被視為污染環境行為。雜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張軒哲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2021年到轄內一處空地稽查,發現上面雜草生長茂密,已超過50公分,屬於「污染環境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分別對3名地主各開出1200元罰單。地主不服,主張雜草非廢棄物,興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放任雜草生長恐進一步造成環境污染,開罰無誤,日前駁回告訴。
2021年間,新北市政府派人到新北土城一處空地進行稽查,發現該處屬於公告的廢棄物清理法所稱的「指定清除地區」,上面的雜草高度卻高過50公分,屬於污染環境行為,決議要求三名地主限期改善。
期限一到,稽查人員到現場複查,發現草還是很高,並未完成改善,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分別對三名地主各開出1200元罰單。
地主不服,興訟抗罰,主張新北市政府把所有區域均列為廢棄物清理法所指定的清除區域,將「空地草長逾50公分」視為「污染環境行為」且列入公告,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裁量合義務性裁量原則」,況且自然生長的雜草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定義的「廢棄物」,以常識及經驗法則,在私有空地種植物,乃有益於空氣改善,一般人不會將雜草當作「廢棄物」看待。
新北市政府公告空地上草長超過50公分為污染環境,課予地主負有避免污染環境行為的義務,即將空地上草長控制不得超過50公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從廢棄物清理法第1條「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脈絡觀察,該公告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的立法意旨,並無逾越法定裁量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閒置、荒廢的土地或建築物四周空地,原本就處於缺乏管理、維護或使用等狀態,常見雜草生長,若持續放任不管,容易進一步形成污染環境,容易孳生病媒(蚊、蠅、鼠、蚤等)而不利於環境衛生或國民健康。
綜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空地雜草高度超過50公分,新北市政府開罰有據,判三名地主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