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小姐盜刷信用卡還誣陷是同事幹的 被法院判刑4月
基隆地院法官依觸犯偽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宋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沒收。(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曾在桃園擔任酒店公關的宋姓女子,取得蕭姓被害人信用卡號等資訊,竟盜刷信用卡。檢警偵訊時,宋女謊稱是同事盜刷。法官調閱相關事證後,未採信宋女說詞,依觸犯偽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她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沒收。
檢警調查,宋女取得被害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及授權碼後,用信用卡線上支付手機門號費用,兩次共計支付1萬4千餘元;然後又透過網路商城購買唇膏及組合書桌櫃,花費近4千元。蕭姓被害人收到帳單通知後,方知信用卡被盜刷,報警處理,警方則循線追查到宋女,約談她到案說明。
法院審理時,宋女坦承自己曾用信用卡繳交費用的電信門號,但當時在桃園某酒店擔任公關小姐,與黃姓同事同住,曾委託對方幫忙繳交電話費,黃女宣稱是用其他人的信用卡代繳;自己的購物習慣,是直接取貨付款,未曾使用過信用卡進行網路購物。
此外,黃姓女同事經常檯數掛0沒有業績,因此懷疑黃女是盜刷客人的信用卡購物,與自己無關。
黃女則向法官證稱,確實曾跟宋女合住,但未曾幫宋女繳交過電話費,自己沒有信用卡也不會使用。
法官認為,宋女宣稱曾以通訊軟體傳送繳費條碼給黃姓女同事,請她幫忙繳費,但始終無法提供相關對話紀錄,另繳交話費的電話號碼,是宋女所使用,與黃女無關,可認定宋女盜刷可能性甚高。
另雖盜刷信用卡購買的商品其收件人為黃女,但聯繫電話卻是宋女所使用;而一般貨運人員送貨時,都會先與訂單上所記載的電話號碼連繫,才能確認送達位置,故送貨人員須與宋女連繫後,方能送達貨物,可推認訂貨盜刷信用卡者就是宋女,因此被告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理後,認定宋女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得利等罪,依刑度較高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考量宋女先前已有類似的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紀錄,犯後否認犯行難有悔意,考量其犯罪目的、手段及情節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不法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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