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男「口交未射精」不算危險性行為 判無罪確定
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等文件和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無射精的口交傳染愛滋病的風險為「零」,並無傳染的風險,尚非「危險性行為」,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阿志確定無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國小老師「阿志」被控隱瞞其罹患愛滋病,對吳姓男子肛交及互為口交等親密「危險性行為」,一審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減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未遂罪」,判阿志1年5月徒刑;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認為肛交僅有吳男單一指述,而2人雖曾互為口交,但並未射精,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等文件和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無射精的口交傳染愛滋病的風險為「零」,並無傳染的風險,尚非「危險性行為」,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阿志確定無罪。
更一審判決時指出,阿志與吳男進行口交,但未射精,不符合免疫缺乏傳染防治條例規定的「危險性行為」,其根據包括聯合國愛滋規劃署於2013年5月的文件、2018年7月世界愛滋大會20名研究愛滋學者發表的文件、衛福部去年10月15日函文、專家研究、共同聲明等。
另一理由是,經函詢台大醫院關於阿志服用抗愛滋藥物等情況,以及口交是否會造成對方感染愛滋的可能性,台大醫院鑑定認為,依醫學臨床見解,感染者和未感染者互為口交,因感染者未射精、未流血,有傳染性的愛滋病毒仍存於感染者體內,在醫學上並沒有造成非愛滋病患者感染的可能。更一審因此認定,阿志和吳男口交並非危險性行為,判無罪。
吳男提告指控,「阿志」明知罹患愛滋病,竟隱瞞真相,於2017年5月22日至24日,數度與他互為口交,並對他肛交;吳男事後去做愛滋病篩檢,雖呈陰性反應、未罹病,但阿志隱瞞病情而與他進行危險性行為,觸犯保障條例未遂罪,北檢起訴。一審依未遂罪減刑判判阿志1年5月徒刑。
高院二審依據聯合國等文件認為「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認定阿志和吳的口交性行為,在醫學評估上尚不具有造成感染愛滋病的風險,並非「危險性行為」,撤銷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發回高院;高院更一審今年一月仍判阿志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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