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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氰化物廢水致人於死 企業少東判刑8年定讞並賠償

2022/06/21 13:35

最高法院將張皓竣判刑8年定讞,民事部份,扣除家屬已向檢方申領的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秋棠企業負責人張長發、兒子張皓竣須賠償共725萬元,經新北地檢署訴請張皓竣償還415萬6千多元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高等法院今全數判准。還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電鍍工廠秋棠企業少東張皓竣,被控7年前非法排放含有氰化物及強酸的廢水到污水下水道,導致進行管線維護、新婚不久的21歲陳姓工人死亡,最高法院將張皓竣判刑8年定讞,民事部份,扣除家屬已向檢方申領的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秋棠企業負責人張長發、兒子張皓竣須賠償共725萬元,經新北地檢署訴請張皓竣償還415萬6千多元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高等法院今全數判准。還可上訴。

新北市水利局於2015年間委託包商進行污水下水道管線維護作業工程,新婚週年不久、並育有6個月大的21歲陳姓工人,於同年6月3日晚間進行管線維護工作時,因吸入過多有毒氣體昏厥現場並失去生命跡象,經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偕同法醫師相驗後,查出陳男是因吸入過多氰化物等有毒氣體致死,隨即指揮新北市環保局、水利局分別調查7號人孔周遭的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管路,查出秋棠企業涉嫌繞流排放事業廢水至污水下水道。

檢警調查,秋棠企業少東張皓竣負責將該公司從事各種燈飾五金零件電鍍製造,過程產生含有氰化物及強酸等有害健康的廢水排放工作,而張皓竣明知相關廢水必須經由公司法定放流水口排放才行,卻於2015年6月3日前先透過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廢水,即於6月3日晚間7時將廢水經由公司廠房壁內的民生污水管線,排放到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93巷一處污水下水道,導至當時在該處下水道執行污水管線維護作業工程的陳姓工人因吸入廢水於空氣中揮發的氰化物後,導致休克死亡。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去年4月依水污染防治法等罪判處張皓竣8年徒刑、判罰秋棠公司新台幣450萬元定讞。

民事部分,新北地院判決秋棠公司負責人張長發及張皓竣應賠償死者家屬1229萬餘元,最高法院扣除陳姓工人的太太、父母、子女等家屬已受領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415萬6千多元後,判秋棠公司負責人張長發、張皓竣應賠償725萬8379元定讞。

新北地檢署事發後因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已支付陳姓工人的家屬包括精神慰撫金、扶養費共415萬6607元,因此訴請張皓竣應如數償還此筆款項。

張皓竣辯稱,陳姓工人事發時在該下水道箱涵底部遭遇「缺氧」及「氰化物毒性」兩個危害因素,他是因為環境缺氧而死,與排放廢水無關。

但高院依法醫解剖及鑑定結果認定,陳男血液中含有氰化物0.511ug/mL,且其生前並無可導致呼吸性休克的自身疾病存在,死亡原因為吸入氰化物,最後因缺氧窒息死亡,應與排放廢水有關,判決張皓竣應償還新北地檢署共415萬6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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