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再審案 最高法院駁回檢方抗告確定
諸慶恩案再審被駁,高檢署提抗告,最高法院今認為當時的偽造文書罪是二審定讞案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和抗告至第三審,駁回抗告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被爆與多位司法官、警調官員不當交往,高檢署去年3月針對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已故經理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試圖為諸慶恩生前的偽造文書有罪判決平反,高院去年5月駁回檢方聲請;高檢署提抗告,最高法院今認為當時的偽造文書罪是二審定讞案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和抗告至第三審,駁回抗告確定。
2000年6月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諸慶恩涉犯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二審高院2002年4月改判有罪,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商會法判無罪;諸慶恩自行上訴,檢方也針對判無罪部分上訴,但諸慶恩在審理期間的2003年5月24日死亡,最高法院同年8月將檢方的上訴判決不受理,並駁回諸慶恩的上訴確定。
高檢署去年提出再審主張,偽造文書是二審定讞案件,諸慶恩自行上訴,被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程式為由駁回,檢方也有依諸慶恩的請求提出上訴,檢方上訴狀與諸的自行上訴狀內文一致,可證明上訴的真意是依據諸慶恩的請求而上訴,最高院以諸慶恩死亡而判決不受理,對諸慶恩不利,二審諸多未盡調查,理由矛盾,應重啟再審。
高院認定,當初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合法,本案二審的有罪判決,已由最高院撤銷改判不受理,而失其效力,本件的最終判決,是最高法院的不受理程序判決,而聲請再審的客體只能對有罪的「實體確定判決」,不能對「程序判決」提出聲請,檢方以諸慶恩的利益聲請再審,須以有罪實體判決為限,檢方的聲請不合法,駁回聲請。檢方不服,抗告至最高院。
最高院今認為,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以「有罪的實體判決」為限,而諸慶恩的二審有罪判決,已被最高法院撤銷,改判不受理而不復存在,二審罪刑宣告當然失效,不再是確定的有罪判決,檢方聲請再審不符要件。
最高法院指出,縱使檢方認為當初最高法院的判決,有誤將不合法的上訴改判不受理的違誤,檢方也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先爭取撤銷三審的程序判決,將案件回復到二審判決有罪確定的狀態,再針對二審的有罪判決聲請再審。至於最高法院當初的程序判決,是否符合可提非常上訴的要件,則是另一個問題,不在本件抗告案審理範圍。
最高法院並指出,本件諸慶恩二審被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有罪,當時屬不得上訴三審案件,裁定也不可抗告到第三審,故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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