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才的店」收攤怪房東害的 狀告房東結果出爐
「阿才的店」收攤後指控房東未事先告知房屋後方增建是違建,導致餐廳結束營業,求償286萬多元,北院認定提告無理由,判決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被學運世代奉為「民主聖地」的台菜餐廳「阿才的店」,指控房東未事先告知房屋後方增建是違建,害「阿才的店」無奈結束營業,故向房東求償不能營業損失、超收租金、裝潢殘值,共286萬多元,台北地院認為「阿才的店」提告並無理由,今判敗訴;可上訴。
「阿才的店」主張,它於2018年6月4日與房東簽訂房租,租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租金前後不同,分別為12萬、13.5萬、14萬,且它締約前已向房東委託的仲介表明租屋用途是開餐廳,仲介表示說沒問題,雙方才簽約。
但房東事先並未告知房屋一樓後方增建屬於違建,害「阿才的店」在該處增設廚房,事後被台北市政府通知拆除,另經「阿才的店」調閱房屋竣工圖,才知屋內大部分面積為公共區域,導致沒有空間增設廚房,無奈結束營業,故對房東求償37個月不能營業損失、超收租金、裝潢殘值,共286萬多元。
房東透過律師解釋,依租約可知,「阿才的店」承租時已知增建部分不得作為廚房使用;另「阿才的店」曾遲付2個月租金,房東因此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清償積欠租金,由於逾期,雙方終止租約,並可歸責於「阿才的店」,故不得求償營業損失,況且,「阿才的店」並未給付裝潢費給他人,而是轉為借貸債務,同樣不能請求代付借款。
北院根據房租認為,雙方明文約定房屋僅供營業使用,並未特別約定專供餐廳使用,房東也不擔保房屋適合開設餐廳,因此,房東依約僅須提供適合營業用的房屋,且代表簽約的「阿才的店」前負責人早知增建部分是違建,仍指示裝潢業者把廚房設在該處,故即便房屋違建部分被拆除而無法設置廚房,也不能歸責房東,故判「阿才的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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