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前妻、媽、岳母4人頭戶 國3服務區清潔主任詐領逾250萬
國道3號西湖服務區。(取自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薪水小偷!國道西湖服務區的外包清潔公司主任劉姓男子,利用職權,冒用妻子、母親、岳母及前妻4人名義,「進用」4人為服務區清潔人員,並製作不實班表及上下班紀錄,詐領公司逾250萬元薪水;其中前妻名義的部分,還是用來支付離婚時承諾前妻的小孩扶養費。苗栗地方法院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劉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判決書指出,劉男為私人清潔公司派駐於國道西湖服務區的清潔主任,負責調派該公司員工在西湖服務區的工作人力,並製作員工每月排班班表,公司也授予劉男人員召聘應徵之權。
劉男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冒用妻子、母親、岳母及前妻4人名義,虛偽填寫公司員工基本資料表、切結書,將妻子等4人列入公司員工名單內,並製作不實班表,將4人排入班表;他再替4人打卡,或以其臉部代為掃描,製作妻子等4人不實的上、下班電磁紀錄。
劉男的行徑,讓公司誤認4人都有到班工作,因而將4人的薪資匯至劉男提供給公司的4人帳戶;劉男於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間,共詐領了250萬7784元。劉男因被檢舉而東窗事發,公司報警處理,將他移送法辦。
劉男坦承偽造妻子等4人的員工基本資料表、不實班表、不實打卡紀錄,不實員工考勤紀錄表等,但否認有詐欺取財。他辯稱,公司都知道4人沒有上班,是因為他的薪水低,且服務區單位多、要作公關,又有員工福利、員工工作損壞賠償等開支,公司要他找人頭,而人頭的薪水則作為他的薪水補貼、公關費等。
法官依據公司負責人及服務區其他清潔員工等證詞,認為劉男所辯,為推卸之詞,不予採信,認劉男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等4罪,為想像競合犯,依法從一重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且法官認為,劉男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各處7個月、1年、10個月、7個月徒刑,應執行1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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