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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貓膩!房東千元出租炮房判4月 她月接客180次法官不信

2022/02/07 17:02

張姓女子將房子房間出租給女房客,再當成可全套性交易炮房,半年內性交人數超過千人,已違反容留性交等罪,判處4月徒刑。(情境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張姓女子出租自有房子的房間給A女、B女與C女,每個人月租費從1000元至3000元不等,A、B、C三女則在房間內為男客進行半套與全套交易,價格從700元至800元不等,短短半年就吸引上千名老司機造訪,不過最終仍被警方查獲,張女被依圖利容留性交罪與容留猥褻罪,判處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張女(58歲)在彰化市擁有一間房,2020年7月她將房子分隔數個房間後再以每月3000元出租給A女跟B女,及每月1000元租給C女使用,以上3女則在房間內進行半套與全套性交易服務,A女跟B女房租高,每節15分鐘800元,C女房租最低,每節15分鐘只要700元。

2021年1月,3女性交易犯罪被查獲,張女坦承出租,但僅收取3人月租費共3萬8000元,不過在檢方訊問時,B女指控張女每件抽成200元,半年來已對她抽取22萬4000元,她也拿出一張手寫紙條,上面證明記載每月性交易次數與金額,6月99次、7月172次、8月173次、9月183次、10月167次、11月175次、12月143次與2021年1月8次,共1120次。

法官審理,認為B女無依靠帳冊筆記,就可記憶每月交易次數,且性交次數之多也超越一般合理情節,對於B女指控房東犯行難以採信,不過也認為房東出租房間的代價確實過低,並不合理,雖然張女有容留事實,但無直接證據證明有成立應召站營利抽頭事實。審酌,張女違反圖利容留性交罪2罪,各處3月徒刑,及容留猥褻罪2月徒刑,合併執行4月,並沒收3萬8000元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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