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測速照相距離判罰標準不同調 罰單罕見請最高行政法院定奪
台11線176公里處新知本橋上的這面測速告示,掀起測速距離爭議,罕見將罰單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定奪。(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法律規定測速須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一般人都認為是標誌與測速器的距離,事實上交通部函釋的是「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交通判決原以高等法院為終審,但因這項交通判決法官不同調,一張罰單罕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台東市最南端的知本段台11線176公里處一個測速點,速限70公里,有2位駕駛人分別因超速,經警方以雷達測速拍照開罰,高雄地方法院以警告標示與測速器距離不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撤銷罰單;另件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則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在法定距離,判決裁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於去年8月底被判撤銷1400元的超速罰單,高雄市交通局不服提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全台各地交通判決對這類距離標準的認定岐異,日前將此案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請求統一見解。
鍾姓騎士於109年9月18日在台11線176公里處超速,被台東分局員警當場舉發。鍾某不服重返舉發地點實測,警示牌設置位置至舉發機關設置位置為438.4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規定;高市交通局則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釋辯駁,「明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機車被拍照位置與警告牌間之距離為193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釋。
林姓男子駕自小客時速逾130公里,當場被舉發開出8000元罰單,他舉證標誌與警方測速器距離660公尺,不符法定距離,高雄市交通局則說標示與違規行為距離200公尺,符合法定距離。高雄地方法院採認前者,判決撤銷罰單。
游姓女子在速限為60公里之「台9線389.3公里處」超速18公里,收到1600元罰單,她主張取締標誌與警方非固定或測速設置地點已逾386公尺,明顯與法規不符。台東大武警分局則指「告示牌」至「違規行為發生地點」相距177.5公尺,符合法規。台東地方法院採認後者,判該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的判決最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接到高雄市交通局的上訴後,認為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其所稱「須明顯標示之」之距離應如何計算,為終審法院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已有分岐,甚至同法院不同裁判間之見解也有分歧,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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