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隊輔導長赴美受訓購物未結帳遭記2大過 提告獲撤銷
北高行認為,海軍一三一艦隊人評會決議劉姓輔導長的懲罰過程具有瑕疵,判決撤銷記過處分。(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年前在海軍一三一艦隊擔任輔導長的劉傑中,赴美受訓時在美軍基地營站賣場購物卻未結帳,經艦隊召開行政懲罰人事評審會後,於第3次決議對劉男記2大過,劉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人評會決議過程具有瑕疵,判決撤銷記2大過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美東時間2019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劉男赴營站賣場將2張32G記憶卡、2條具儲存功能傳輸線、1個隨身碟放入隨身包,卻未結帳。
經艦隊調查,同年8月15日首度召開人評會,並經委員表決投票通過給予小過1次。時任艦隊長許金騰認為處分過輕,批示「擇期召開,由副艦隊長主持」,人評會5天後召開第2次會議,經委員表決通過給予大過1次。
艦隊長仍認處分過輕,再度批示「劉員深獲國軍栽培赴美受訓,肇生在美偷竊行為,嚴重影響軍譽,甚至破壞兩國軍事外交,應從重處分」;艦隊長也強調,艦隊之前若發生隊員偷竊案件,都以2大過汰除,因而要求對劉男也核定相同處分,並列入汰除。艦隊果然於2天後對劉男祭出2大過懲處。
劉男申請審議,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決議撤銷懲罰令。經艦隊重起調查,於2020年4月14日召開第3次人評會,委員再度投票表決,仍決議對劉男記大過2次。劉男不服,訴願被駁後提告。
北高行指出,艦隊以劉男有違失行為於第1次人評會決議給予小過1次,此時艦隊長批示表明對人評會決議有意見時,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由艦隊長踐行「交回人評會復議」程序,但根據第2次人評會會議記錄可知,並未經「復議」程序,便重啟表決並撤銷第1次人評會決議。
同樣情況發生在第3次人評會,未經「復議」程序便重啟表決並撤銷第1次人評會決議,故認定人評會決議程序具有瑕疵,判決撤銷記2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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