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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當垃圾丟「蒸發」 父母各判刑7年半、1年定讞

黃男、宋女這對情侶將剛出生男嬰丟棄在高雄小港區某工地,分別獲判7年6月、1年定讞。(資料照)

黃男、宋女這對情侶將剛出生男嬰丟棄在高雄小港區某工地,分別獲判7年6月、1年定讞。(資料照)

2022/01/11 11:1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黃男、宋女情侶深怕詐欺身分曝光,3年前將剛出生男嬰連同胎盤裝入塑膠袋,並由黃帶往工地丟棄,至今下落不明,高雄高分院認為,2人在警員詢問男嬰何在時,主動告知已丟棄,符合自首規定,但黃直到高分院審理時才認罪,反觀宋清楚交代犯罪過程,故依成年人共同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黃7年6月徒刑、另依產後殺子未遂罪判宋1年,全案只有宋女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29歲黃男與20歲宋女於2018年在街頭遊蕩,警員盤查發覺是協尋人口,且女因未婚懷孕被列入關懷對象,但她的肚子消風卻不見小孩,也不願交代孩子去向。警方突破2人心防,坦承是詐欺集團成員,擔心身分曝光,不敢去醫院產檢,同年10月8日在租屋處產下男嬰,由於男嬰在哭,被黃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放陽台,並清理廁所血跡,事後丟到高雄小港區某工地。

高雄地院審理時,2人否認要害死小孩,推稱詐欺集團邱姓首腦告誡他們,如果養不起孩子就把孩子丟掉,他們只是聽從邱的指示丟掉孩子;黃更強調,當時他把嬰兒放在陽台,先去清理廁所,再返回陽台時,嬰兒已死亡。

但雄院發現,宋自懷孕起,就沒準備任何待產物品,及男嬰要穿的衣物和奶粉尿布,可見從一開始就不想要孩子,也沒在懷孕初期拿掉男嬰,等到男嬰出生才做打算。

雄院並依2人供詞認定,男嬰被丟棄時仍活著,但警方在小港工地找到的骨骸非人類骨骸,無法排除男嬰可能被人抱走,或已淪為野狗食物,在男嬰下落不明情況下,因無法證明該男嬰死亡,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只能依成年人共同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黃9年、宋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

高雄高分院則指,2人均為失蹤人口,且宋因未成年懷孕遭通報,在警員尋獲2人時詢問小孩何在時,主動告知已將小孩生下,但將小孩丟棄,因此,在警員尚未發覺2人犯行前主動承認犯罪,符合自首規定。

但黃男在地院審時就男嬰被丟棄前是否已經死亡,多有不實陳述,直到高分院審理中才承認在男嬰出生時未給予飲食、保暖,也未將男嬰送醫或交由他人照顧,反而是裝進塑膠袋丟棄,堪認犯後態度不佳,改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黃7年6月,宋女因清楚交代犯罪過程,改依犯產後殺子未遂罪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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