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清瘦身子曝光! 林蔚山聲請再審:林家從祖父到我都沒犯罪
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淘空大同公款,依證交法判刑8年定讞,正服刑中,林自認未犯罪,且遭陷害,聲請再審,高院今傳他出庭,他沿路大喊「冤枉」。(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大同公款金援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被依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定讞,已入獄服刑2年半,高院更審也判林應賠償廣大投資人19億692萬多元;林蔚山自認被新竹商銀和通達公司女執行長周雲楠陷害,不知其間有假交易詐貸情事,聲請再審,高等法院聲再更一審今下午開庭,已75歲高齡的林蔚山以家族信用保證「林家從祖父到我,從未犯罪過」,盼重啟再審改判他無罪。
林蔚山目前在宜蘭監獄服刑,除今天庭訊外,因他於1月12日、21日在台北地院還有另案的2次庭訊,為開庭方便,暫還押台北看守所,還押途中,林蔚山表示清白之身,卻已坐了2年半冤獄,對記者吐苦水「很冤枉!坐冤獄已經2年半,司法理應保護好人才對,目前司法的天平已經傾斜」,盼能啟動再審,判他無罪。
檢調指控,林蔚山於2000年間結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在研發筆電,林以個人資金投資,但通達不斷虧損,林竟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大同款項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違法併購通達,並擔任通達貸款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林還持續以借款、以債作股等方式,挹注通達共計20億7105萬多元,大同公司共支出20億5千多萬元,總損失至少17億多元。
一審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蔚山4年6月徒刑,高等法院改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2015年11月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前年8月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沒收13億餘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確定,林於2019年6月入獄。
民事求償部份,投保中心認為,林蔚山因執行大同公司董事長業務,造成大同重大損害,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法院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544條、184條等規定,判決林蔚山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2元,高院更一審去年判決林應全數賠償,即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2元,全案上訴審理中。
林蔚山入獄不久,即聲請再審,但遭駁回,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高等法院聲再更一審今下午開庭,林蔚山較入獄前顯得清瘦不少,他指控遭陷害,被判決坐了2年多冤獄,沒有淘空大同或涉犯背信罪,此案至今已糾纏11年,他深信自己是無罪,盼法院給他一個公平正義的判決,「讓我無罪開釋」,繼續為社會做最好的貢獻。
林的律師團指出,本案是新竹商銀和周雲楠勾結陷害林,林未被竹銀告知全案涉及假交易詐貸,判林8年定讞的確定判決在認定上有事實錯誤,應符合聲請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要件。
但高檢署指出,原判決已指林蔚山於2005年7、8月接受竹銀訪談時,已知道通達公司用海外不實應收帳款向銀行申貸,律師團提出的證據並不符合再審的要件,主張應駁回再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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