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掏空大同 判刑8年定讞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大同,造成集團十三億元呆帳,判刑八年定讞,最高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資料照)
挪用公款投資 造成大同13.5億虧損
〔記者張文川、李靚慧/台北報導〕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款金援自己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卻慘賠,造成大同集團虧損十三.五億餘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八月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將林判刑八年、併科罰金三億元,並追徵沒收犯罪所得十三億五二六七萬餘元;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蔚山必須入獄,最高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七十三歲的林蔚山昨晚發出聲明,強調對判決非常遺憾、完全無法接受。
判決指出,林蔚山於二○○○年間結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在研發筆電,林以個人資金投資;但通達不斷虧損,最多達十億餘元,林竟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大同款金援通達一.八億元,還指示尚志違法併購通達,並擔任通達貸款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導致大同集團虧損十三億餘元。
最高法院通知檢方 啟動防逃機制
檢調偵辦後,認為林蔚山「左手賣右手」掏空大同,造成十三億元呆帳,違背董事長職務,依特別背信罪嫌起訴;一審林判刑四年六月,二審改判八年、併科罰金三億元,另依刑法背信罪、違反公司法,各判三月、五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可易科罰金的兩項輕罪於二審定讞,特別背信重罪上訴,最高法院二○一五年十一月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前年八月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三億元、追徵沒收十三億餘元;黃仁宏判刑兩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一百萬元;周雲楠在更一審時撤回上訴,因此以一審判刑四年半確定。
林:遺憾判決結果 完全無法接受
林蔚山上訴,最高法院昨認定,林違背董事長職務,違法借貸、併購通達並任貸款保證人,致使通達不法獲利十五.六億餘元,林蔚山占其中十三.五億餘元,更一審已說明各項證據和事實認定關聯,判決並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確定。
林蔚山昨強調,真相是新竹商銀的職員與通達公司的周雲楠勾串作假交易,他迄今還是保證人繼續承擔債務,「如果知道是假交易,怎麼可能去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