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覬覦姨丈毒品利益涉槍殺他 找不到屍體更四審無罪當庭釋放

2021/11/30 12:34

男子王少樑被控覬覦姨丈劉有誠在柬埔寨走私毒品龐大利益,20年前在柬國槍殺劉,後來在中國涉案被捕,遣返回台後自白殺人,歷審均判有罪,但高院更四審今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王男無罪,將他限制出境,並當庭釋放。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王少樑被控覬覦姨丈劉有誠在柬埔寨走私毒品龐大利益,20年前在柬國槍殺劉,後來在中國涉案被捕,遣返回台後自白殺人,一、二審均被判無期徒刑,後翻供改稱配合姨丈「詐死」,未殺人,高院更三審依王男在一、二審自白殺人供詞及協助處理屍體的郭男證詞,改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但高院更四審今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王男無罪,將他限制出境,並當庭釋放,全案因適用速審法第八條規定故王男已無罪定讞。

王少樑獲釋後離開高院前接受本報獨家訪問指出,感謝更四審還他清白,對被羈押這麼久一事,王感到「很冤枉」,即快步離去。

更四審判決無罪理由指出,王男雖曾於檢方、警訊、一審和高院首次上訴審供稱曾持槍射擊1人,但就是否認故意殺人及槍擊過程、對象等涉及殺人的核心事實,前後供槌不一,王男之後在更審時,則均否認殺人,並稱先前承認殺人乃編造之詞,則他之前供稱槍擊他人的供述顯有瑕疵,難以認定有檢方起訴槍殺劉男的事實,另也無槍擊劉有誠的女友事證。此外,證人間供述王男處理屍體說詞迥異,無法證明王有殺人證據。

關於刑事局自柬埔寨取回的骨頭、牙齒,經鑑定並非人骨,無法證明是死者劉有誠的骨頭、牙齒。另外,目前僅可認定劉有誠未與家人聯繫,難以推論他已死亡。綜合認定,無法證明王男有殺人罪證,故今改判無罪。

警方調查,以劉有誠為首的販毒集團,10多年前在金三角一帶走私毒品,現年50歲的竹聯幫成員王少樑(未改名叫前叫王加文)因被提報流氓管訓,潛逃出境後投靠劉有誠。

據指出,劉男欲利用王男在台管道運輸及販毒,兩人疑因利益談不攏而反目;加上王男疑似覬覦劉男在柬的毒品市場,2001年間於劉男家中槍殺劉及女友。王男找來綽號「老鷹」的郭姓男子與賴姓男子協助棄屍,埋屍柬埔寨金邊市一處別墅內。

郭男2004年間夾帶毒品闖關回台被查獲,自首供出王男涉殺人犯行,桃園地檢署於2005年以殺人罪通緝王男,刑事局啟動跨國偵查,2013年將王男從中國押返。

一、二審依王男自白殺人及郭男供詞,均判王男無期徒刑,上訴後,王男翻供,改稱配合姨丈「詐死」戲碼編造,最高法院指責全案沒有屍體、警方帶回所謂劉男的骨骸無法鑑定是人骨等疑點,違反證據法則,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於2016年6月逆轉改判王男無罪,高院更二審採更一審見解,仍判王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有多項疑點待釐清,發回高院更亖審審理。

高院更三審審理認為,依據王男在一、二審自白殺害2人及關鍵證人郭男證稱協助處理劉及其女友2具屍體的時間、地點及掩埋處所等重要案情事實,及劉男女兒證稱其父當時確有使用「朱別杏」的別名等證詞,可以認定王男確有連續殺害劉及女友的犯行,雖然王男在更一、二審及更三審都否認殺人,但對於為何先前均白自犯罪,未提出合理解釋,因此認定其翻供未殺人,不可採信。

另外,刑事局到柬埔寨取回的骨骸,雖然無法認定是劉和女子的骸骨,也無法作為有利王男的證據。

更三審指出,王男連續殺人,且是朝被害人的頭部槍擊的行為,乃泯滅良心、手段凶殘,無視他人生命價值,犯下情節重大之罪,犯後逃亡藏匿多年,惡性重大,去年5月判王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四審今上午10時宣判,因無王少樑殺人罪證,改判無罪,但限制出境,並予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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