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騎士超速被拍照 打官司質疑「取締標誌是假的」敗訴
朱男質疑西屯路三段「取締標誌許多都是假的」,法官卻認為這處警告標誌清晰可辨,判決他敗訴。(記者張瑞楨翻攝GOOGLE街景)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朱姓男子騎機車行經中市西屯路三段,被員警拍到時速62公里,超速12公里,開出1200元罰單,朱男提起行政訴訟,指他每天經西屯路上下班,哪裡有測速照相機,他都了然於胸,「路旁的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許多都是假的」,他也沒見警示牌,聲明撤銷罰單,法官卻認為,他被拍照的地點前方142公尺,就有固定式警告標誌,位置明顯可見,騎機車本應依限速行駛,駁回朱男之訴。
判決書指出,朱男於去年(2024年)8月16日中午騎機車往台中市方向,行經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三段,被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員警,以雷達測速儀器測得時速62公里,該路段限速50公里,他超速12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違規罰單,處1200元罰鍰,朱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朱男主張,他每天經過西屯路上下班,對於該路段何處有固定式測速照相,他均了然於胸,「路旁的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許多都是假的」(意指有警告標誌,沒有照相取締設備),他行經違規地點時,也未看到警示牌,以為測速裝置尚未設置完成,因此超速違規,他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卻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取締執法超速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朱男並不爭執當時時速62公里,超速12公里,但主張違規地點之前,未放置測速取締標誌,但經審視舉發機關檢附的採證照片,以及Google街景圖所示,警告標誌位於西屯路三段(臨遠東街)外側車道旁人行道樹前,距離違規地點142公尺。
法官強調,此警告標誌的豎立位置明顯可見,圖樣清晰可辨,沒有被樹木或其他物體遮蔽,朱男雖主張該路段許多固定式測速取締標誌是假的,舉發員警於取締當日,並未於違規地點前,設置活動式取締警告標誌,但實際上這件超速違規地點前142公尺處,既設置有固定式警告標誌,以及限速50公里標誌,且均清晰明顯可辨,朱男為合法考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之人,騎機車本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依速限行駛,判決駁回朱男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