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沒鳴笛追逐闖紅燈騎士撞傷人 豐原警分局判賠54萬元
台中地院認為警車一路都沒鳴放警笛,判決豐原警分局應賠償54萬餘元。(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豐原警分局的黃姓警員,2018年駕駛警車,追逐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卻因前方有吳姓男子違規停車,遮住雙方視線,黃員撞上另一林姓機車騎士,造成肝臟撕裂等嚴重傷害,林男向吳男求償,並向豐原警分局提出國家賠償,金額共182萬餘元,警方答辯指有鳴放警笛,黃員無過失,台中地院卻認為,警車一路都沒鳴放警笛,僅於案發前5至6秒才開啟警笛,應負起國賠責任,判決該分局與吳男應賠償各54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員2018年4月11日晚間6時許,駕駛警車攔截違規闖紅燈且企圖逃逸的機車騎士,於神岡區大漢街30巷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沒有減速慢行,又沒有依法鳴警笛,另外,路口處又有吳姓男子違規停放小貨車,遮住雙方視線,機車與警車相撞後,林男傷勢不輕,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右側第2至9根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肝臟撕裂傷、呼吸衰竭。刑事部分,黃員判刑4月。
林男提出民事訴訟,向吳男求償之外,也控告豐原警分局,要求國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工程能力損失等共182萬餘元,林男還強調,警車當時沒有鳴警笛。
豐原警分局答辯說,當時警車確實有開啟警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等規定,黃員執行任務,有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林男應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巡邏車)先行,卻未為避讓,黃員應無過失,吳男答辯說,小貨車停放位置,不會遮擋視線。
台中地院認為,豐原警分局宣稱有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但證人卻說,聽到警鳴聲僅約5至6秒,就聽到車禍碰撞聲,顯示黃員一路沒開警笛,是在案發前5至6秒才開啟警笛,林男無充足時間可避讓,另外,吳男貨車停放位置也不當,據此判決吳男與豐原警分局,應賠償林男各54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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