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揚等7人反服貿「323攻佔行政院」 高院判「公訴不受理」
太陽花學運「323佔領行政院案」,魏揚(後排右五)等被告與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前排左三)在北院門口開記者會。(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反服貿太陽花學運中最關鍵的「323佔領行政院」一案,學運領袖魏揚等7人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三審最高法院認7人行使公民不服從,發回更審;後因行政院撤回告訴,高院今(8日)更一審判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魏揚等人被指控煽惑他人侵入建築物(行政院),但侵入建築物部分,行政院既然前已撤回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那麼魏揚等人的「煽惑他人犯罪」行為,就應該一起被評價、視為整體行為,亦應判公訴不受理。
檢方指出,2014年3月23日,參加太陽花學運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與成員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等人,透過臉書、或在行政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
北院一審認為,魏揚等7名被告,是因不滿服貿協議事件,才發表情緒激動言詞,主觀上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均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表示,魏揚等7人分別以言論、文字等方式,呼籲不特定人仿效佔領立法院行動去佔領行政院,而行政院設有拒馬、蛇籠及員警戒護,若沒有多數人透過強暴脅迫手段,難以達成佔領,故認定魏揚等7人觸犯煽惑他人犯罪,分別改判2至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其中魏揚被判刑4月。
本罪原為二審確定案件,但因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被告可獲得一次上訴最高法院的機會,故魏揚等人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前審未審酌被告行使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類推適用「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也未說明被告主觀上是否認知自己在煽惑他人犯罪,判決有違誤,今年一月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因行政院撤回告訴,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
此外,許順治與李冠伶佔領行政院時因為剪損拒馬,均被一、二審依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判4月刑。更一審認為當時應可利用鋪棉被、繞道等方式進入行政院,但兩人卻採取減損拒馬的方式,不具最後手段性,故維持4月刑,此部分可上訴。
魏揚等7人反服貿「323攻佔行政院」,高院判「公訴不受理」。(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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