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管理員收賄幫囚犯買檳榔 懲戒法院判撤職
2021/06/25 16:02
花蓮自強外役監爆管理員收賄。(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自強外役監許姓管理員(案發後調至泰源技訓所)2017年間多次收受收容人賄款,幫忙跑腿買檳榔、香菸等物品,還用公務車運送,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等,被法院判2年徒刑,緩刑5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但因他已被褫奪公權3年,故影響不大。
許員前任職自強外役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期間(去年1月30日調任泰源技能訓練所管理員),負責受刑人戒護及監獄戒備、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的分給、保管;接見及身體、物品搜檢等事項。
2015年7月14日,許員調派該監總務科,負責管理公有財產、花蓮市及光復鄉的職務宿舍,並陪同管理員帶領收容人外出修繕房舍、設備或採購用品等事項。卻於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間,夾帶檳榔、香菸、茶葉、保健食品、速食等違禁品予收容人,從中收取佣金作為報酬,且私下與收容人家屬不當聯繫,並數次以公務機車裝載違禁品等行為。
後經人檢舉,花蓮地院赫見許員的違法行為高達數十次,依貪污罪判他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2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法務部再把他函送懲戒法院審理,開庭時,許員未出庭答辯,但合議庭仍依刑事判決事實認定他有違失。
懲戒法院指出,許員身為監獄管理員,竟為受刑人夾帶違禁品或其他物件入監,並收取賄賂多達數十次,破壞獄政管理制度及秩序,惟所收受之賄賂數額不大,且已於其服務單位調查時及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錯誤,並繳回其全部犯罪所得,決定判他撤職,3年內不得任公務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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