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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警前腳戒護被告開庭 後腳酒駕淪被告「被戒護」出庭

    花蓮地院張姓法警酒駕,被移送到同一地址的花蓮地檢署偵辦。(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花蓮地院張姓法警酒駕,被移送到同一地址的花蓮地檢署偵辦。(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2021/06/12 21:2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地院一名張姓法警,負責戒護人犯與確保法庭安全,去年某日下班後,與友人飲酒作樂,宴畢酒駕返家,被警察攔獲,酒測值0.31,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由於花院與花檢在同一處所辦公,法警見張員竟淪為酒駕被告,「被戒護」出庭,不勝感慨。花蓮地院諭知他緩刑2年,懲戒法院則指他雖然多年前也曾酒駕,但承認犯行,判降一級改敘。

    去年11月間,張員執行戒護被告的庭務,退庭後,與友人餐敘,結束後跑去卡拉OK店續攤,飲酒作樂,隔日凌晨由友人載他返家,開到一半車況有異,張員便跳上駕駛座試車,開沒多久就被警方攔下。

    員警見張員渾身酒態,車內還散發酒味,命他下車受檢,未料酒測值0.31,超過公共危險罪的0.25標準值,警方立刻扣車,並將他帶回警局製作筆錄,訊後移送花檢偵辦。

    尷尬的是,花院與花檢在同一住址聯合辦公,法警間彼此互相熟識,張員被移送到檢方時,檢方法警見平日負責戒護被告的院方同事,竟因酒駕淪為被告,「被戒護」到偵查庭受訊,感慨萬千。

    由於張員有酒駕前科,不得緩起訴,檢察官遂向花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花院面對自己的同事,則判有期徒刑的樓地板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並諭知緩刑2年,判決確定一年內,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

    紙包不住火,花院的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接獲通報後,再將張員函送懲戒法院審理。張員答辯指出,雖然酒駕,但未發生交通事故,亦未見媒體報導致服務機關聲譽受損,犯後已戒慎恐懼、潔身自愛,現悔恨交加,坦然面對,希望懲戒法院從輕裁量。

    懲戒法院指出,張員曾酒駕被逮,卻未自我警惕,反繼續酒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惟考量他未肇事,坦白認過並表示悔意,評議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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