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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警官沒到派出所 竟兩度蓋印幽靈督導

基隆市警局一名劉姓警官不實蓋印被懲戒。(資料照)

基隆市警局一名劉姓警官不實蓋印被懲戒。(資料照)

2021/06/12 21:0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市警察局劉姓股長2018年間擔任資訊科長時,依法應到各指定派出所督導,但他兩度未親自到場,卻在督導人員欄位蓋印自己的職章,讓上級誤認他有踐行職務,而後經人檢舉,長官才驚覺劉員的幽靈督導手法,將全案移送法辦。基隆地院年初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他緩刑3年,懲戒法院日前則判他降2級改敘。

劉員2018年擔任基隆市警察局資訊科科長,明知同年2月2日及同年4月27日2次應到規劃指定派出所督導勤務,但他未親自到場督導,亦未在各規劃指定派出所員警出入及領用設備登記簿上簽名,仍基於不實登載公文書的犯意,在職務上所掌該2日的「基隆市警察局勤務督導報告」上的督導人員欄內,蓋印「資訊科科長」職章,表示該2日確實有前往規劃指定派出所踐行督導勤務,並將該2日的「基隆市警察局勤務督導報告」層交上級存參,損害督導勤務執行及管理的正確性。

而後經人檢舉,上級長官調閱資料與比對證詞說詞,才驚覺劉員的幽靈督導手法,立刻將全案移請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劉員。

基隆地院認劉員觸犯兩罪,定應執行1年8月徒刑,緩刑3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確定。刑事判決確定免關,內政部仍將劉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劉員辯稱,對於自己未出勤蓋職章,損害機關管理正確性,深感愧疚,時刻反省警惕謹記教訓,祈禱獲得輕判,前已被記過一次,並由資訊科長警正二階(二線三星)降階(級)為防治科股長警正四階至警正三階(二線二星),屬於最嚴厲懲處,請求懲戒法院輕判。

懲戒法院指出,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換言之,同一行為經行政懲處處分後,再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判決懲戒處分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最終還是要以懲戒法院的判決為主。

懲戒法院認為,劉員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其行為戕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審酌劉員未能據實執行職務,惟已表示知錯悔悟,評議後判降2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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