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0.15出車禍 法官認「肇因無關酒駕」撤銷罰單
林姓男子出車禍被測出酒測值超標,但法官認為車禍肇因無酒駕無關撤銷 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林姓男子開車上路出車禍,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測得林男酒測值0.15,除將他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還開出3萬元罰單、吊銷駕照48個月,林不服,指稱自己是前一天晚上喝酒,隔天出門時,他以為體內的酒精已退,才會開車上路,法官也認為,車禍發生原因與酒駕行為無關,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2019年12月10日上午7點多,林姓男子開車行經小港區宏平路與金府路口時,與翁姓婦人發生交通事故,員警到場處理車禍,測得林男酒駕值0.15mg/l,因此認定他有「酒駕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依法開單告發並將他移送法辦。
公共危險罪部分,檢方偵查時,林男辯稱自己是車禍前一晚10點喝酒,隔天出門時,他無法知道自己體內是否還有酒精,檢方認為他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證不足,偵結後處分不起訴;林男也認為,當時員警對他施實各項檢測結果均正常,沒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警方應該要用勸導代替舉發,因此希望法官撤銷這張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員警則表示,車禍時,林男呼氣酒精濃度為0.15,依法不得駕車,員警開單告發並無問題。法官則認為,舉發機關如未就酒駕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可能與其酒駕行為無關或不可歸責於行為人之情事加以審酌,遽而予以舉發,使汽車駕駛人因發生與其酒駕行為無關的交通事故而回復原處罰規定而受罰,顯然過苛,自非法律授權之目的。
這次車禍發生的原因,是林男開啓車門時沒有注意後方來車而肇事,與酒駕並無直接關聯性,且林男肇事後經警方施以直線測試、平衡動作、畫同心圓等檢測項目,各項檢測結果均正常,因此認定員警怠為行使法規明確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撤銷這張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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