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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鬼收廠商回扣1.6億 鴻海前副總廖萬城判刑2年定讞

2021/05/24 12:07

鴻海老臣集體索回扣案,更一審去年11月依共同背信罪判前資深副總廖萬城2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316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須入獄。(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鴻海老臣集體索回扣案,檢方起訴SMT技術委員會前副主委、前資深副總廖萬城,與前總幹事兼經理鄧志賢、白手套郝緒光等人,向供應商索賄1.6億餘元,再指示下屬採購特定產品圖利業者,一審台北地院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重判廖萬城10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改依共同背信罪輕判1年4月;更一審去年11月依共同背信罪判廖2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316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須入獄。

判決指出,廖萬城、鄧志賢掌控鴻海集團SMT(Surface Mount Technology,表面黏著技術)技術委員會,每年有約500億元採購、簽核權,郝緒光為拉攏關係,常找廖打麻將,並刻意輸錢,也常帶鴻海高幹唱到處花天酒地,遊說廖、鄧向供應商收回扣。更一審鄧志賢被判刑1年,郝緒光6月,僅廖萬成上訴最高院。

郝緒光與廖萬城、鄧志賢談妥後,郝負責向供應商收錢,再匯5成到廖的人頭戶、一成給鄧;廖、鄧再指示負責採購的下屬向特定供應商下單,護航驗收機台、幫腔美言、推薦機台,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犯案期間,共計收賄1.6億餘元。

判決指出,鴻海集團設立於中國的子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廖、鄧並非鴻海在證交法上定義的經理人,不適用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因此只依刑法背信罪判刑。

廖、鄧2人未確實詢價、比價和議價,對班順公司刻意提高報價,故意放水,僅以每台機器減價2萬元人民幣買受,再向班順收受佣金回扣;時任鴻海總裁郭台銘裁示購買國際牌、日立牌貼片機,廖、鄧無權自行變更採購廠牌,竟相互配合擅自改單,變更採購信立能公司代理的日立貼片機,事成後向郝緒光收取回扣,違背職務行為損害鴻海財產利益。

鴻海附帶民事求償77萬餘美元(約新台幣2180萬餘元),高院二審今年1月認定廖萬城違反就職時簽署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應給付不正利益77萬餘美元給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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