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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老臣廖萬城收回扣 違反誠信判賠2180萬

高院今認定廖萬城違反就職時簽署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應依約給付不正利益77萬餘美元給鴻海。可上訴。(資料照)

高院今認定廖萬城違反就職時簽署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應依約給付不正利益77萬餘美元給鴻海。可上訴。(資料照)

2021/01/19 12:3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鴻海集團老臣廖萬城,被控向供應商索賄,更一審去年11月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鴻海附帶民事求償77萬餘美元(約新台幣2180萬餘元);高院今認定廖萬城違反就職時簽署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應依約給付不正利益77萬餘美元給鴻海。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萬城原為鴻海資深副總經理、SMT(表面貼裝技術)發展委員會總幹事,負責鴻海集團SMT設備、耗材、備品的評鑑採購、維修、資源調度等業務,對於採購的供應商、品牌、數量,具有決定選用的實質影響力。

鴻海主張,廖萬城於任職之初,已簽署誠信廉潔約定書,承諾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且不得向交易對象約定或索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但廖竟向供應商暗示,應透過某代理商吳姓總經理的仲介,才能與鴻海集團完成交易,以致多家供應商支付共77萬3744元美元佣金給吳,吳再轉交給廖萬城。

鴻海認為廖萬城已侵害鴻海的財產權,且不當得利,也違反他當初所簽的誠信廉潔約定書,請求廖賠償77餘萬美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廖萬城雖已坦承收受這些佣金,但供應商銷售SMT設備產品給鴻海,是因為鴻海提供比他牌更優惠的價格,鴻海並未受損;供應商的銷量增加,是因需求單位肯定其品質,以及業務人員的努力,且廖萬城於SMT技委會的職務,只有推薦權、沒有決定權,廖收回扣的行為並未對鴻海造成損害,因此認定廖不構成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即使如此,但高院也認為,廖萬城收取不正利益,已違反當初就職時與鴻海簽署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規約,約定中不以鴻海受到實質損害為必要,廖萬城都須將他收取的不正當利益交給鴻海,因此仍判廖應給付77萬多美元給鴻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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