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屋強盜性侵女屋主逃亡20年 搶匪判13年確定逃過舊法唯一死刑
2021/03/19 15:33
搶匪丁冠倫1999年闖入民宅強盜並性侵女屋主,一、二審皆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搶匪丁冠倫1999年闖入民宅強盜並性侵女屋主,犯後潛逃出境逾20年,直到去年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肆虐,他才入境被捕;檢方當年是依懲治盜匪條例唯一死刑的「強劫而強制性交罪」起訴,但因懲盜條例早已廢止,一、二審比較新舊法後,皆改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丁確定逃過死刑。
判決指出,1999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時年23歲的丁冠倫,經新北市永和區見一處民宅2樓窗戶未關,起意行竊,攀爬陽台侵入翻找財物,女屋主被驚醒出房查看,丁男嫌搶到500元太少,竟起色心,性侵被害人。
女屋主事後報警,警方鎖定丁男,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後,丁男畏罪潛逃國外,士林地院2001年傳、拘皆未到庭,發布通緝;丁男逃至澳門,也曾犯案入獄,去年4月20日返回台灣,被航警攔緝獲,解送士院歸案。
一審士院、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丁男都承認犯行。法官審酌丁男犯案時年23歲,年紀尚輕卻不思正途,趁凌晨熟睡時侵入住宅強盜並強制性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權,她至今仍深受影響,不敢多回想,足見他惡性重大,對被害人造成深遠且無法彌補的傷,犯後還畏罪逃亡逾20年逃避刑罰責任,重判1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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