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賣「泰達幣」設局搶劫 4惡徒強盜384萬元被判刑
2021/01/21 13:11
台中地院依強盜或強制罪,重判假賣泰達幣卻搶劫的4名惡徒。(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民陳姓男子積欠賭債,去年5月得知游姓男子想要買一批泰達幣,陳男遂向劉姓男子調取13萬顆泰達幣(當時市價384萬餘元),雙方約在西屯區一處會館交易時,陳男夥同吳姓男子共4人,分工合作搶走游男攜帶的現金384萬餘元,台中地院依強盜罪重判陳男徒刑6年10月,吳男判刑6年,另兩人依強制罪各判1年2月、1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33歲的陳男欠賭債而需錢孔急,他得知游男想收購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開始著手謀策強盜游男,他先向不知情的朋友商調13萬顆泰達幣,與游男約定384萬8000元成交,雙方於去年5月11日下午5時,在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一家會館的地下1樓交易。
陳男先找好友吳男,卻向吳男誆稱,游男欠他200萬元,希望吳男再找兩名幫手,如果幫他拿到錢(強盜),吳男等3人可以分得70萬元,吳男遂找來鄭姓、洪姓男子幫忙處理「債務糾紛」,酬勞是每人各20萬元。
雙方見面時,陳男、吳男先清點現金,但游男卻尚未拿到泰達幣,不願交出裝在袋子內的現金,陳男遂透過吳男,通知在外守候的鄭男與洪男進入,陳男動手搶現金,吳男與洪男抓住游男的雙手,鄭男則用手勒住游男脖子,搶走現金384萬8000元,警方事後逮捕法辦。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吳、鄭、洪3人都辯稱,是幫陳男追討債務,沒有主觀的強盜犯意,不構成強盜罪,當時也不知道陳男會動手搶錢,陳男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陳、吳2人是強盜罪的共同正犯,但吳、鄭雖無強盜犯意,但仍觸犯強制罪,判決陳男、吳男徒刑各6年10月、6年,鄭男與洪男各1年2月、1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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