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圖前館長詐領差旅費9100元 二審判刑1年8月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任內多次浮報差旅費、詐領公款,二審高等法院今宣判,考量她犯後態度良好,減輕改判1年8月、緩刑3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任內多次浮報差旅費、詐領公款,卻因出差時間在台北的醫院以臉書打卡,遭人檢舉,被政風人員約談,呂春嬌隨後向廉政署自首、繳回犯罪所得;一審台北地院將她判刑2年、緩刑4年,二審高等法院今宣判,將一審認定的17次詐領犯行,改認定為6次,犯罪所得僅9165元,減輕改判1年8月、緩刑3年。可上訴。
呂春嬌現年59歲,她是台大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博士,曾任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助理教授,在國立台中圖書館長的6年7個月任內,完成圖書館轉型,打造全國第一座「公共數位資訊」圖書館,2016年升任教育部參事,2018年卻被檢舉在館長任內詐領公款。
檢調指控,呂香嬌在2011年至2016年間,多次擔任口試委員或公出演講,領取邀請單位的報酬,卻又違反規定申請差旅費,也曾北上至台北仁愛醫院看病,卻以前往拜會法務部為由,申請差旅費、詐領公款。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她詐領17次、共2萬2255元,判刑2年,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呂春嬌承認領取差旅費,但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意,稱她不知相關規定,且她在出差時順便推廣、宣導國資圖的業務,仍屬執行公差,無意詐領差旅費。
高院認為,一審認定的17次犯行中,有11次演講與國資圖業務有關,其中有5次與科長一同推廣業務,與公務有關,不構成職務詐財,改判無罪;其餘6次維持有罪,6次共詐得9165元,情節輕微,且符合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改判1年8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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