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個月無績效且遲到13天 留美業務經理被開除
上班一個月無績效且遲到13天,留美業務經理被開除!(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超扯!自稱長期任職上市櫃企業,擁有美國企管學位的彭女,在某國際公司擔任國外業務經理的1個月內,不僅遲到多達13天,且全無績效,遭公司開除後,彭女不服而向新竹地院提告,訴請確認雇傭關係存在,法官調查後認為彭女確實無法達成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目的,即便一般人來當老闆,相信也無法容忍這樣的員工,最後判彭女敗訴。
彭女說,自己受僱於公司擔任國外業務經理,每月薪資5萬元,工作性質屬責任制,出勤無須打卡。去年6 月公司未告知具體事由,即片面開立離職證明書,以此要她離職,她說自己擔任國外業務經理已十餘年、長期任職於國內上市櫃企業,並有美國州立大學企業管理系學歷、曾修習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全球行銷管理碩士學分,專業能力並無問題。
她說開發客戶近百家,目前客戶名單為60家,甚至有17家客戶聯絡資訊,因此提告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方則反駁說,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彭女任職約1 個月期間,即有13個上班日遲到,且工作規則所定中午12點到1點休息時間結束後,亦經常遲至下午1到3點才進公司,顯然出勤不正常。
且彭女擔任國外業務經理職務,只需要與公司現有客戶接洽、招攬業務即可,然其任職期間竟然全無業務績效,相較於其他業務,亦有明顯落差。
法官調查,彭女就勞資雙方如何約定其採用「責任制」,均未舉證,況且在職1個月期間並未達成任何業績,其業績結算件數與金額均為零,因此彭女確有出勤不正常、無業務績效等情事,堪認雙方勞動契約的客觀經濟目的並未達成。
且彭女於任職1個月內,即有連續13個工作天遲到,堪認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且一般人倘立於資方立場,已難期待能對雙方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保有信心,或得採取解雇以外方式改善,故公司解雇之決策,已具備最後手段性。故資方依據勞基法解雇彭女,應屬有據。最後法官判彭女敗訴,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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