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火鍋店沒吃飽要求退錢被告 法院判無罪
2020/09/26 12:47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徐姓男子上火鍋店用餐,吃了1小時後,發現店家把烏龍麵收走,他認為店家只限制白飯與冰淇淋用餐1小時,其他不限,除留在店內外,並以想再吃2包麵才吃得飽為由,要求退款30元,店家火大提告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徐男是向店家爭取妥善處理消費糾紛,並非完全無故,判無罪,可上訴。
今年2月25日晚間9時26分,徐男到新北市板橋區一間火鍋店內用餐,吃了一個小時後,想再取餐被拒,因而與店家起爭執,並留在店內不走;當晚11時,店家打烊後祭出「逐客令」,徐男不理會,並以想再吃2包麵才吃得飽為由,要求店家退他2包麵的錢30元。
店家認為,消費時間就是1小時,徐男已超出用餐時間,其要求「很無理、很莫名其妙」,因此於11時01分報案處理,警方在7分鐘後到場把徐男帶走;檢方調查後依受退去要求而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嫌起訴徐男。
徐男否認犯行並解釋,店家只有寫說白飯及冰淇淋限時1小時,其他餐點沒有限制,卻把烏龍麵收走,他認為不合理,才會在該處爭執要求退款。
法官認為,徐男是因為消費糾紛未獲妥善處理,想繼續爭取才留在店內,並不是毫無理由地「賴」在店裡,且從店內告示「食用白飯、冰淇淋點單後時限為一小時」字面解釋來看,徐男認為他可繼續吃麵非完全無理取鬧,加上從店家祭出逐客令,到報警及警方到場時間來看,只不過幾分鐘,侵害實屬有限,不應動輒以刑罰處罰;法官最終認為本案不構成「無故」,因此予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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