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投保竟不含自行車賽!男選手摔車亡 協會確定判賠83萬
法院一、二審都判郭男家屬敗訴,但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自行車騎士協會應賠償83萬餘元確定。(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60多歲郭姓男子6年前繳費2000元報名參加「自行車騎士協會」舉辦的「環台東國際自行車賽」競賽組,在台11線花東海岸公路長濱路段因天雨路滑而摔車,急救12天後死亡;家屬申請保險理賠時,卻發現大會投保的旅行平安險,竟將自行車賽排除在外,無法獲償,家屬轉而向協會求償200萬元,法院一、二審都判家屬敗訴,但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協會應賠償83萬餘元確定。
全國自行車騎士協會在2014年4月12日至13日在台東舉辦「AMD環台東國際自行車賽」,郭男繳交報名費2000元,參加「60歲競賽組」,簡章內只註明費用包含保險、紀念衫、計時晶片等;賽事另設「挑戰組」,報名費2500元,簡章註明挑戰者享有100萬元旅平險,和10萬元醫療險,但競賽組未見如此明確金額。
4月12日競賽當天下雨,場地濕滑,上午10時20分郭男騎經台11線省道92公里處、竹湖附近路段,因路面濕滑而摔車,送醫急救後轉院至高雄長庚醫院,延至同月24日死亡。
郭男的妻子、2位兒子原以為可獲200萬保險理賠,卻發現協會投保的旅平險將「自行車賽」明列為不保事項,無從理賠,而大會加保的「大會公共意外責任險」,則須符合「可歸責於主辦單位」的條件方可理賠,一般摔車不賠。
家屬認為協會投保不當,損及參賽者權益,應當負責,提告請求協會賠償200萬元。協會答辯稱,事前規劃、維安交管、放置警告標示都按規定辦理,路面沒有積水、坑洞、裂縫,沒有過失,國際比賽經常在雨天進行而摔車頻繁,屬容許的參賽者自願承擔的風險。
法院一、二審都認定依保險合約條文,不須理賠,也無可歸責於協會,判家屬敗訴,但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依據報名簡章,參賽者是因報名費內含保險費,相信協會有完善投保、保障參賽者生命與身體安全的義務,才會安心報名參賽,旅行平安險更是保障選手生命、安全最大的保障,即使協會加買大會公共意外責任險,也不能免除其投保旅平險的義務,且不得將自行車賽列為不保項目。
合議庭因此認定,協會收取內含旅平險的報名費,出事卻無從理賠,構成「不完全給付」,應賠償家屬損失。依據「挑戰組」報名費2500元可獲100萬旅平險理賠,換算成報名費2000元的「競賽組」,認定郭男家屬應獲賠80萬元旅平險理賠,及實支實付的醫療費3萬餘元,判協會應賠83萬148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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