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追捕贓車擊斃副駕少年 桃市府、市警局被判國賠148萬餘元
贓車右後座車窗中彈。(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劉政國,2016年間追捕駕駛贓車的田姓少年,開槍誤擊斃副駕駛座徐姓少年,家屬質疑警方用槍時機並提出國家賠償告訴,桃園地院日前審結判處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局分別須賠償86萬9431元、61萬6323元;刑事部分劉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徒刑,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2016年1月22日凌晨3點多,田姓少年駕駛贓車搭載徐姓少年、謝姓少女外出,將車停在楊梅區瑞福街與瑞溪路二段口一間超商時,從後照鏡發現草湳派出所巡邏車靠近,趕緊踩油門加速離開,警方從後方追捕,一路從楊梅、龍潭再回到楊梅,田姓少年最後閃雙黃燈停靠在楊梅區文化街佯裝受檢,待警車停下、員警下車時趁機加速逃逸,劉員遂朝贓車右後輪開槍,子彈卻擊破右後車窗並擊中副駕駛座徐姓少年後腦,徐姓少年送往林口長庚醫院急救,於同年月27日宣告不治,家屬質疑警方用槍時機,劉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移送,家屬另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局提出國賠告訴。
桃市府、市警局主張,劉員為警察人員且依法執行追捕贓車職務,田姓少年當時有危險駕駛甚至衝撞支援警車行為,若放任他繼續駕駛恐加深公眾安全危害,劉員用槍合於「警械使用條例」急迫需要,且他瞄準的是車輛右後輪,是使對方停止逃逸且損害最小的手段,只是田姓少年佯裝停車受檢又突然駛離,難以苛責劉員,也難預見子彈可能擊破右後車窗再貫入徐姓少年後腦,而田姓少年無照駕車、徐姓少年明知還願意搭車,兩人也有過失。
法官認為,刑事部分劉員被依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徒刑,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此為雙方不爭執,而徐姓少年與田姓少年為高中好友,他明知田姓少年無照仍願意搭乘,須自負30%的過失責任,審結分別依「警械使用條例」判決桃市府須賠償86萬9431元、依「國家賠償法」判決市警局須賠償61萬6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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