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未親見當事人、被代簽名 法官判離婚無效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查出雙方離婚不符合法定要件,認定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 (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離婚也要程序正義!一對結婚已滿10年的夫妻協議離婚,找了友人夫婦為證人並已完成離婚登記,但雙方疑因財產分配喬不攏,一方提出離婚程序有瑕疵,指其中1名證人簽名、蓋章為另1證人代為,沒有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查出雙方離婚不符合法定要件,認定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
判決指出,這對原本協議離婚的夫妻,於2008年10月間結婚,於去年7月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找了友人夫婦為證人,之後也到戶政事務所完成辦理離婚登記。
但離婚後,雙方疑因財產分配喬不攏,一方提出離婚程序有瑕疵,指擔任證人的友人妻的簽名、蓋章是友人代為,沒有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不符合協議離婚法定要件,主張雙方的婚姻關係仍存在。
法官指出,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是夫妻間縱有離婚之合意,惟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 條規定,自屬無效。
次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又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
法官傳喚擔任離婚證人的夫婦,妻證述,當天沒有看到兩造,當天兩造來的時候,她在樓上洗衣服,先生到樓上找她說有人要辦離婚,離婚條件很單純,因為她當時在洗衣服、手濕濕,就請先生幫她簽名蓋章,她就沒有下樓。與其夫的證述大致相符。
因此,法官認為,擔任離婚協議書上證人的友人妻既未親自見聞兩造有離婚真意,則兩造間的協議離婚,即未具備二人以上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證人簽名的要件,而違反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離婚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此離婚自屬無效。兩造離婚確屬無效,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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