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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未確認離婚當事人意願 法官判離婚不成立

    一名張姓男子以精神狀況不佳、見證人未親聞當事人離婚意願等理由,訴請離婚無效,法官認為有理,准其請求,兩造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情境照)

    一名張姓男子以精神狀況不佳、見證人未親聞當事人離婚意願等理由,訴請離婚無效,法官認為有理,准其請求,兩造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情境照)

    2016/02/21 17:3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男子與潘姓妻子到戶政事務所辦妥登記離婚後,張男以精神狀況不佳、見證人未親聞當事人離婚意願等理由,訴請離婚無效,法官認為有理,准其請求,兩造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潘女不服,此案還可上訴。

    張男向法官表示,去年7月6日妻子拿著他與劉、夏2位見證人已經簽章的離婚協議書,將他帶到戶政事務所簽字離婚,當日他精神狀態不佳,妻子軟硬兼施,他迫於無奈完成離婚登記,但2位見證人分別為妻子的母親與胞妹,都未親自向他確認有離婚真意,他認為當天的離婚登記應屬無效,請求確認他和潘女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潘女向法官解釋,丈夫經取得兒子的監護權後,同意離婚,他在去年7月4日將2位見證人已經簽章的離婚協議書交給丈夫簽章,6日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丈夫確實有意離婚,且為2位見證人所見聞,她和張男婚姻關係已不存在。

    法官詢問擔任見證人的潘女胞姊,得知她並未親自向張男確認離婚的意願,法官認為並不符合民法1050條「兩願離婚」的要件,判離婚無效,張男和潘女仍為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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