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引擎「沒行駛」 機車騎士「拒絕酒測」確定挨罰9萬
男子酒後啟動引擎,手握握把跨坐機車上,被員警攔下酒測,黃男以「沒有行駛」等理由拒測,警方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他興訟聲明撤銷罰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他敗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今年2月於北斗鎮一處路口,酒後啟動引擎,手握握把跨坐機車上,被路過的員警攔下酒測,黃男以「沒有行駛」等理由拒測,警方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他興訟聲明撤銷罰單,還指控警察「無端進行酒測」,他啟動機車引擎,是要用頭燈為朋友照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黃男機車位於道路邊緣,機車已跨越機車道約四分之一寬度,他又前後推移機車,「足以干預沿機車道行駛而來之來車」,應屬「駕駛車輛」 行為,判決他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今年2月28日清晨4時許,於彰化縣北斗鎮中華路與光復路口前攔檢黃男,當時黃男開啟機車引擎,跨坐機車上開啟頭燈,他不否認喝酒,但他辯稱沒有行駛,拒絕酒測,警方開罰9萬元,吊銷駕照且3年被不得考領,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提起訴訟說,當時與朋友聚餐結束,友人要將腳踏車解鎖,卻因天色昏暗,附近並無照明,他才啟動引擎開啟頭燈,想用機車頭燈給朋友照明,當時他如實告訴員警,員警仍強行酒測,且案發地點也不是員警酒測攔檢點,警方是剛好經過此處,員警違反正常酒測標準作業程序,罰單應撤銷,他還強調,憲法賦予人民自由,沒有「無端」接受違法酒測的義務。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察不能毫無理由對人民酒測,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危害尚未發生,員警研判有易生危害的狀況,可以進行稽查等必要措施,黃男酒後跨坐機車又開啟引擎,警方「隨機攔停實施酒測」並無違法。
法官認為,警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黃男承認喝酒,雖未行駛,但黃男用力氣將機車前後移動(調整頭燈照明位置),且機車已經跨越機車道四分之一的寬度,「足以干預沿機車道行駛而來之來車」,屬於駕駛行為,另外,腳踏車距離機車尚有一段距離,不能排除黃男操作不當或機車翻覆,對其他路人已具相當危險性,據此判決黃男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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