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少女還焚屍「似仍有悔過之意」最高院撤銷主嫌死刑
最高法院指出,林春雄已與少女家屬成立和解,只是尚未履行,且林男願意提供房地取償,基於修復式司法精神,認為應該給其機會,今三度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林春雄不滿女友黃曉霞遭14歲輕度智障邱姓少女辱罵,竟率黃女與三惡煞虐打並輪流性侵少女,虐死後棄屍、焚屍,更二審判林男死刑,其餘共犯均獲無期徒刑,5人褫奪公權終身。但最高法院指出,林男已與少女家屬成立和解,只是尚未履行,且林男願意提供房地取償,基於修復式司法精神,認為應該給其機會,今將全案三度發回。
原審判決指,黃曉霞與邱姓少女發生口角後,2015年5月17日晚間,找林春雄及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從網咖擄走少女,押至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小旁步道毆打;陳男甚至叫兩名女童毆打少女,隨後將少女強押到竹林大橋下持續踹打要害。
陳男還恐嚇少女若不接受性侵就會被打死,何、古兩男接著性侵少女,還問少女「誰的性器誰比較大?」「爽不爽?」等語;少女後來倒地不起,5人將她丟在原地等死,跑去KTV唱了1個多小時後,後來陳、古回到大橋下查看,見少女死亡,再回KTV告訴眾人,林等4男隔天重回現場,由何點火焚屍。
原審認為,5人無視少女多次求饒均未停手施虐,甚至輪流性侵,還遺棄屍體並焚屍掩飾犯刑,且事後均未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但因仍有教化可能,依法對5人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更二審認為,林男是主導者,5嫌對少女極其殘忍,分別對少女性侵、毆打凌虐,還進一步殺人、焚屍,尤其審理過程中,看不出林男有任何悔悟之心,依故意對心智缺陷之少年犯強制性交而殺害被害人罪判林男死刑,其餘共犯均獲無期徒刑,5人均褫奪公權終身。
但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僅憑共犯自白認定林男指姦少女,有違證據法則,且林男僅否認有殺人故意及性侵犯行,其他事實都承認,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只是尚未履行,而林男主張有一筆土地及車子可供清償,似仍有悔過之意,與更二審認定無悔意尚有不符,基於修復式司法精神,認為應該給予機會,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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