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下班後搭火車 列車長拒補票還提告
一名鐵路警察下班後,搭自強號列車從台北要返回嘉義時,被列車長發現他有通勤乘車證、卻沒車票,拒絕讓他在列車上補票,還控告他涉嫌詐欺,桃園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圖為自強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一名鄭姓警員2018年9月25日下班後,搭自強號列車從台北要返回嘉義時,被列車長發現他有通勤乘車證、卻沒車票,拒絕讓他在列車上補票,還控告他涉嫌詐欺,桃園地檢署認為鄭姓警員到中壢站後立即補票,沒有詐欺犯意,已予他不起訴處分。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考量員警的值勤地點位於鐵路沿線,需搭乘列車往返居住地,就會核發「通勤乘車證」讓員警搭乘非對號列車,檢方說,鄭姓警員也持有台北至嘉義間的通勤乘車證,但他若是搭乘對號列車,就需額外補差額。
當天晚間6點多,鄭姓警員從台北車站搭乘自強號南下,列車行經桃園、中壢站間,列車長查票,發現鄭姓警員雖有通勤乘車證,卻沒有自強號車票,就質疑鄭姓警員「為何可以無票進站」,並拒絕在列車上為鄭姓警員補票。
鄭姓警員在自強號抵達中壢站時,下車補票,補買598元台北到嘉義的自強號乘車票,並依規定加收5成票價,共花了897元補票,另被詐欺罪嫌送辦。
檢方說,鄭姓警員當天為了趕車返回嘉義,不及買票,就從台北車站搭上自強號,依鐵路法規定:「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50%票價。」鄭姓警員在列車長查票時,曾主動要求補票,事後也在中壢站補票,難以認定他有詐欺得利的犯意,已予他涉嫌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