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擊斃通緝犯不起訴確定 檢方提4大理由
2019/07/09 11:52
台南地檢署認為顏員使用警槍合理、未逾必要程度,對顏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2018年4月16日上午9點許,台南市永康分局警員顏利丞到北區西門路3段支援同事欲逮捕通緝犯翁國銘,因翁嫌開車拖行警員劉耿銘、突然前進及倒車拒捕,顏員不得已朝車副駕駛座連開4槍,第2槍打進車窗、擊中翁傷重身亡。台南地檢署查認當時情況急迫,有用警槍制止翁嫌開、倒車拒捕的需要,顏員使用警槍合理、未逾必要程度,對顏不起訴處分。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柯怡伶表示,此案是檢察官莊士嶔偵結不起訴,因為翁嫌家屬未聲請再議,對顏員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的不起訴處分已告確定。
檢方調查指出不起訴的主要4點理由,一是警員依法逮捕通緝犯;二是顏利丞為阻止同事遭到翁嫌座車拖行、危及同事生命安全與市區上午流量多的過往人車安全,考量情況急迫,不得已持槍朝車子射擊,欲威嚇翁嫌停車。
三是顏員考量當時翁嫌為擺脫攀住駕駛座的劉耿銘,變換車子檔位,突然前進又後退再前進,情勢危急,決定朝副駕駛座開槍,以震懾翁嫌;開槍打破車窗也可進入車內制伏翁嫌。若打車子輪胎,事實上無法立即減損車子的行動力,顏員是合理使用警槍、未逾必要程度。
四是當時警方表明身分、告知翁嫌被通緝身分,但翁一再開車欲逃拒捕,危害員警與其他用路人安全,應承擔被警察開槍打中的風險,這風險非由警方承擔,才是事理之平,否則如翁嫌開車拒捕拖行劉員或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社會大眾也會指責警方未當場制止翁嫌的危險駕駛行為,不能忽略翁嫌拒捕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後果,控訴員警有過失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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