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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擊斃拒捕男無罪定讞 刑事局著手修訂警械使用條例

刑事局長黃明昭召開記者會說明正著手修訂警械使用條例。(記者邱俊福攝)

刑事局長黃明昭召開記者會說明正著手修訂警械使用條例。(記者邱俊福攝)

2019/05/30 16:16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6年前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員張景義,開槍擊斃拒捕的黎姓犯嫌,最高法院今天上午判決張員無罪確定,刑事局長黃明昭對此深感欣慰,也強調目前因應基層員警、立法委員、學者專家提議,修訂警械使用條例,朝彈性運用警械、組成鑑定小組保障員警權益,以及擴大賠償範圍,循國家賠償途徑減少員警訟累等三大方向,目前已進行法制作業中,讓員警能大膽合法使用槍械,以符各界期待。

刑事局表示,修訂警械使用條例組成推動修正小組,修訂方向主要有三項。第一、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如椅子、棍等等,作為輔助工具。

第二、過去遇到使用槍械爭議常各說各話,內政部應遴聘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構)代表及法醫、法律、鑑識等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得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的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以協助司法偵審,並保障案件當事人權益。

第三、現行警械使用條例僅補償被流彈波及的第三人,且最高300萬元,將修改為補償對象除第三人,擴大到嫌犯當事人,且依法使用警械,目前嫌犯當事人會透過民事、刑事、國家賠償等向當是警員求償,將改嫌犯當事人可依國家賠償法向警察局所屬的縣市政府機關求償,倘若警員是故意開槍,則機關向警員求償。

刑事局呼籲,警察同仁應勇於嚴正執法,建立執法威信,伸張公權力,警政署一定會是所有警察執法之後盾,也期待社會與司法能持續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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