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被高中小女友甩 恐嚇性愛影片被駭求復合
曹姓替代役男,不甘心被在苗栗縣就讀高中小女友甩,誆騙自己的手機被駭,裡頭性愛影片恐曝光,恐嚇小女友與他復合。(情境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彰化縣曹姓替代役男,不甘心被在苗栗縣就讀高中小女友甩,誆騙他的手機被駭,裡頭儲存之前拍攝的2人性愛影片恐曝光,恐嚇小女友與他復合。苗栗地方法院依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犯恐嚇罪,判曹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可易科罰金。
曹姓替代役男於2017年10月,認識當月滿16歲的被害高中少女,之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人於2018年3月間,合意發生性行為,曹男並以他的手機拍攝2人性愛過程影片,儲存在手機內。
事後,被害少女與曹男分手,曹男不甘心,於2018年4月底到5月上旬,多次LINE少女,佯稱有駭客取得2人拍攝之性愛影片檔案,並出示性愛影片檔案截圖,嚇稱少女須與他復合,他才會幫少女跟駭客處理,不讓駭客散播性愛影片。
被害少女接獲曹男簡訊,擔心害怕,向好友傾訴,好友認為不能相信曹男所言,也不能讓曹男為所欲為,少女聽取建議報警處理。
曹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供稱因希望與少女復合,才出此下策,並請求法官從輕發落,給予緩刑自新。
法官認為,曹男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8歲,思慮不周,竟拍攝少女性交行為供己觀看,以滿足私欲;又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感情問題,因與少女感情生變而心生不滿,任意對少女為恐嚇行為,相當不可取。
法官參以曹男犯行時,為未滿20歲的替代役男,且曹男犯後於偵審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但尚未獲取少女原諒及成立調解,認為不宜緩刑。
法官依曹男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陸6個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處有期徒刑3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曹男的手機門號及手機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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