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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祖少東被控家醜外揚 前妻撤告、北檢今不起訴

元祖食品少東張乙濤3年前離婚後,遭前妻藍婉綺(見圖)控告妨害名譽。(資料照)

元祖食品少東張乙濤3年前離婚後,遭前妻藍婉綺(見圖)控告妨害名譽。(資料照)

2019/05/21 11:1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元祖食品少東張乙濤3年前離婚後,3個子女監護權歸前妻藍婉綺,但控告藍女拿走他的存摺、印鑑章盜領610萬元;藍女反控張乙濤涉嫌在校友群組中,抱怨小孩探視權將家醜外揚,控告張乙濤妨害名譽;事後雙方調解成立,藍女被控偽造文書罪部分,高院上週判刑8月、緩刑2年;至於張乙濤被控部分獲藍女撤告,台北地檢署今不起訴。

判決指出,張乙濤與藍婉綺於2006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台北地院於2016年3月間判准離婚。張男指控,藍婉綺於2013年11月12日返回2人在台北市的住處,拿走他2本存摺、印鑑章,冒名臨櫃盜領610萬元存款,匯進她的帳戶,因此提告。檢方偵查後,將藍女起訴。

一審時,藍女否認犯案,辯稱張男早已告知提款密碼,並承諾給予家用,她是獲得允許領用家用金錢,並無竊盜、偽造文書的犯行。一審認定藍女冒用張男身分領款,依偽造文書罪,判她10月、緩刑2年,並須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

藍女不服判決,上訴高院堅稱她有權使用該帳戶,否認犯罪;但張男提供他平時使用該帳戶的進出明細資料,包括銀行固定扣款的信用卡帳單和基金款項,加上雙方離婚時,也約定各人名下的帳戶歸各人所有,藍女無權提領帳戶內款項來反駁。

高院認定,藍女與張男因離婚而衍生爭議,關係不睦,明知張男未同意或授權,擅自提領他帳戶內款項,涉偽造文書事證明確,但考量藍女和張男已於去年12月在北院家事法院成立調解,張男同意以藍女犯罪所得610萬元與他應給付款項相抵銷,應無再犯之虞,改判藍女8月徒刑、緩刑2年,及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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