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逆轉勝!高院改判高公局應賠代墊費2483萬
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請求高公局支付超商代墊費2483萬餘元,高等法院今大逆轉,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應賠償2483萬餘元及利息。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自認僅負責建置系統及營運、維護等,不滿立法院於2014年決議,要求遠通吸收用路人超商補繳費用的手續費,因此請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支付超商代墊費2483萬餘元,一審判遠通電收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大逆轉,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應賠償2483萬餘元及利息。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主張,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而用路人於超商等通路補繳費用所生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
遠通電收指出,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院會通過,要求用路人在超商補繳的手續費,應由高公局吸收,或是遠通電收向用路人收取,因此,遠通先吸收這部分的費用,但遠通電收之後向高公局請求支付這筆費用,高公局卻不願給付這筆2483萬元代墊款,因此訴請高公局應如數給付。
但高公局辯稱,依契約約定,用路人補繳通行費本屬遠通電收工作範圍,手續費即應由對方負擔;而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所以eTag用戶於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續費,依遠通於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也屬它應負擔的收費通路成本。
台北地院依雙方契約,認定遠通電收與各超商等通路簽約目的,是為處理用路人補繳相關事務,屬遠通依契約的工作範圍,是遠通自己的事務,而通路商繼續提供代收費服務所生的利益也歸屬遠通,與高公局無關,判遠通電收敗訴。
遠通電收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遠通電收自行吸收手續費成本,因此受到損害,應由高公局負擔超商代收手續費用,今逆轉改判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應賠償2483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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